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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湾国际交流协会简介

(2010年7月17日)
 
   领导:会长: 杨福昌 (前外交部副部长,中东问题专家)
          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刘家麟(海湾国家商工会委员、中国代表处首席代表、知名社会活动家)
          副会长:徐大有、王世杰、管子怀、刘宝莱、周秀华、刘元培
 
   结构:秘书处、国际合作交流部、外联部、信息部、项目部
 
   条例:中国海湾国际交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名称: “中国海湾国际交流协会”。英文名为China Gulf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 ,缩写CGICA。

第二条:宗旨与职能:让海湾了解中国,助中国走进海湾。适应国际政治经济新变化,全面促进和加强中国与海湾六国(阿联酋、巴林、沙特阿拉伯、阿曼、卡塔尔、科威特)两大“世界经济新热点”地区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双方企业、团体、组织间互信、友好、合作机制,为双方多边团体组织互拓市场、经贸往来、文化交流架“金桥”,铺双向“直通车道”。

第三条:发起、支持与组成:中国海湾国际交流协会由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商工联合会中国代表处和长期从事中、阿友好往来的外交、商务官员及知名金融、经贸、文化界人士发起;海湾国家商工联合会、海湾国家驻华使团、中阿友好协会、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国家商务部、贸促会等支持;主要由中阿双方外交、经贸、文化官员,知名企业家、金融家、艺术家、社会活动家及专职人员组成。
协会聘请前中国驻海湾国家使节和现海湾驻华商务官员为顾问。

第四条:性质:中国海湾国际交流协会是由中国及海湾国家热心双方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领域交流与合作事业的团体、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在香港注册设立的非营利性国际法人社团组织。

第五条:地址:中国海湾国际交流协会理事会会址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成 员
第六条: 中国海湾国际交流协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各种交流活动的企业、团体组织和个人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申请企业应合法、正常运营中,具可持续发展潜力;团体组织或个人在本地区、本行业具代表性,有良好社会美誉度。
(三)、履行对本会的义务,按期交纳会费。

第三章 成员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会员权利与义务
(一)、选举与被选举权、表决权:在本会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单位会员获得本会颁发的单位会员证书,个人获个人会员证书。
(二)、渉外交流:参加本会相关出访与渉外交流活动。本会充分发挥商工会中国代表处和外交官顾问团与海湾各界联系广泛的优势,联合中外方会员与国际经贸、金融及相关行业的知名人士,形成相对应、相协调的活动群体,通过不定期组织经贸洽谈会、信息发布、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和专题研讨等活动,有效促进和加强会员单位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会议会展:参加本会在中国及海湾国家举行的相关主题会议会展和年会等活动。帮助会员单位掌握最新中、海及国际经济和贸易发展态势,助推会员单位融入国际市场歩伐。
(四)、市场拓展:本会协助会员解决在业务拓展、项目落地运作、法规咨询、广告策划、信息发布、社会关系协调等运营环节的实际问题;全力促进会员单位与对方政府、本会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共赢。
(五)、媒体资讯:
1、每年1次在“海湾国家商工联合会会刊”(面向成员六国36个分会约80万个会员单位、世界几乎所有经济组织发行的期刊)发布会员海外交流、合作意向和动态信息。
2、每年2次在本会网站、发布会员单位名称、简介,交流与合作信息。
(六)、宣传媒介服务:本会协助会员在中国、海湾国家或其他指定地点组织新闻发布、专题记者招待、研讨推介会等活动;协助邀请国内及海湾国家领导和主流媒体。
(七)、减免费服务:参加会内交流活动时,会议资料及市内交通等免费;参加渉外主题活动时,成本服务,免协会服务费。
(八)、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和名誉,按期缴纳会费。

第八条: 理事权利与义务
享有会员全部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义务:
(一)、活动推介:参加理事会活动;在本会内部活动时,可进行自我推介,扩大社会影响力。本会每年在活动期间,协调主流媒体对理事会员进行一次专访;对外拓内联成效显著的理事会员协调国家级电视台进行宣传。
(二)、渉外交流:渉外活动时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与外方司长级对口官员、海方知名业界高管会晤。
(三)、宣传媒介服务:每年2次在“海湾国家商工联合会会刊” 发布海外交流、合作意向和动态信息;每年4次在本会网站发布本单位名称、简介,交流合作、宣传软文及人物专访等信息。
(四)、协调支持:与其他会员有交流、合作和邀请活动等意向时,本会协调按排和代为邀请,可备选为渉外活动冠名协办方。
(五)、积极参与本会活动与管理,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和名誉,按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 常务理事权利与义务
享有理事全部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义务:
(一)、常务理事单位获赠烫金牌匾一面,主要负责人颁常务理事证书;参与理事会管理;参加年会和理事会时,可申请主题发言。
(二)、本会可视需要,协助邀请中国及海湾国家对口司级官员、国内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到常务理事单位进行工作指导和专题考察;可备选为渉外活动冠名协办方。
(三)、宣传媒介服务:每年3次在“海湾国家商工联合会会刊” 发布海外交流、合作意向和动态信息;每年6次在本会会刊、网站发布本单位名称、简介,交流与合作信息和宣传软文2P;另为常务理事作人物专访1P ,在中、海其他媒体上推荐刊登。
(四)、渉外交流: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中、海政府和工商组织间国际交流活动;活动时每年按排一次以上与外方部长级对口官员、海方知名业界高管私密会晤,一对一针对性洽谈,力促合作成功。
(五)、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和管理,执行本会决议,自觉维护本会权益和名誉,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条: 副会长权利与义务
除享有常务理事全部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义务:
(一)、副会长单位获赠烫金牌匾一面,主要负责人颁发副会长单位证书;参加年会和理事会时,可申请主题发言;
(二)、活动与管理:积极参与本会活动、管理和重大问题决策,负责分工工作;本会可视需要,协助邀请中国及海湾国家对口部级官员、国内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到副会长单位进行工作指导和专题考察。
(三)、渉外交流:参加本会举办的中、海政府和工商组织间相关重要活动和国际交流活动;活动时每年按排一次与海方王室成员、部长级对口官员、海方世界级著名企业家、金融家等业界大亨私密会晤,全力促成与海方合作成功。
(四)、宣传媒介服务:每年4次在“海湾国家商工联合会会刊”发布海外交流、合作意向和动态信息;每年12次在本会网站发布本单位名称、简介,交流合作、宣传软文及人物专访等信息。
(五)、参加本会的重大和相关活动;享有活动冠名协办优先权。
(六)、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和管理,执行本会决议,自觉维护本会权益和名誉,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退会与除名
(一)、退会自由:需书面申请,交回证牌,不退当年度会费。
(二)、逾期一个月不交会费,停止其会内活动;逾期三个月不交会费,授权会长办公会议决议除名。
(三)、严重违法或违犯本章程,给本会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本会及其它会员利益行为的,授权会长办公会议决议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休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权
(一)筹备会员大会,向大会作工作和财务报告,执行大会决议;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三)选举、聘任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废立;
(五)聘任副秘书长和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须提前通知、通报理事。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须提前通知、通报理事。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负责召集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9号齐家园外交公寓1-1-11室设立秘书长常设办事机构。
本会会长(筹)由国家原外交部副部长杨福昌担任;常务副会长兼理事会秘书长(筹)由刘家麟担任;原中国贸促会副会长徐大有、原中国中东特使王世杰、原驻海湾国家大使:管子怀、刘宝莱、周秀华、中国国际广播电台阿拉伯语部主任刘元培等为副会长,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上述任职将由首届会员大会选举确认。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单位派出的理事因故不能履职时,应及时通知本会,并重新指派代表接替。

第五章 资产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捐赠、中海双方政府及机构资助、利息;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事业发展和会员服务等。

第二十八条: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际财务通则,接受会员大会和税务部门的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确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在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休会期间,理事会修改条款通过后报下届会员大会追认。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通过,报批准机构备案,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经2010年 月 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三十三条:授权理事会,可对本章程条款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海湾国际交流协会理事会。

 

中国海湾国际交流协会

二零一零年 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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